每經熱評丨吉翔股份股東刻意隱瞞關聯(lián)關系 法律底線不容挑戰(zhàn)
2023-01-21 17:06:12    每日經濟新聞

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

近日,吉翔股份(SH603399,股價15.51元,市值80.44億元)涉嫌信息披露違規(guī)的案例頗吸引市場眼球。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東,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,核實清楚本不是件復雜的事情,但在吉翔股份身上,卻上演了曲折的故事。個中原因,則在于股東方刻意隱瞞。

筆者以為,此風不可長,法律底線不容挑戰(zhàn)。


【資料圖】

資料顯示,吉翔股份控股股東為寧波炬泰,持有上市公司33.52%的股份。第二大股東為上海鋼石,持股10.32%。寧波炬泰的控股股東則為杉杉控股,其實際控制人為鄭永剛。此前,上海鋼石實控人顯示為吳軍輝,其另一身份為鄭永剛的外甥女婿。

因此,對于吉翔股份第一大股東寧波炬泰、杉杉控股與上海鋼石之間是否存在關聯(lián)關系,市場是存在懷疑的。2021年8月,在上海鋼石通過協(xié)議受讓方式成為吉翔股份第二大股東一年之后,上交所下發(fā)監(jiān)管工作函,要求吉翔股份核實上海鋼石與寧波炬泰、杉杉控股是否存在關聯(lián)關系。吉翔股份因之向股東方發(fā)函征詢,股東方給出了“不構成一致行動人的結論”,上市公司據(jù)此進行了公告。

2022年7月,因媒體報道質疑以及此后上交所及監(jiān)管部門問詢并提出“實質重于形式”的審核要求后,上市公司與股東方反復溝通與確認,股東方給予上市公司的回復函仍以“不構成一致行動關系”作為結論。至此,股東方先后三次對寧波炬泰與上海鋼石是否存在關聯(lián)關系進行了否認。

就該事項,吉翔股份一直與股東方保持溝通。2022年12月21日,上市公司董事會向股東方發(fā)函了解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,要求股東及相關方對“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的結論”作詳細說明。在當月30日杉杉控股的書面回函中,杉杉控股承認上海鋼石為其實際控制的企業(yè)。這意味著,寧波炬泰與上海鋼石不僅存在關聯(lián)關系,且為一致行動人。這就意味著,吉翔股份此前的信息披露涉嫌違法違規(guī)。

在吉翔股份的案例中,既存在涉嫌違法違規(guī)的行為,也存在未勤勉盡責的行為。從上市公司方面講,盡管吉翔股份事后聲稱,股東方作為“是否構成一致行動關系”結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,提供了不實信息。上市公司方面不具備調查取證的權利,只能按股東方的回復進行披露。但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義務人,沒有經過充分的核實與調查,就輕率地披露信息,且披露的信息有誤,本身也涉嫌違規(guī)。

從股東方來講,上市公司方面前后三次發(fā)函,并多次溝通,但卻多次對吉翔股份兩大股東之間的關系予以否認,情節(jié)非常惡劣,是一種嚴重挑戰(zhàn)法律底線的行為。而且,股東方的多次否認,亦是吉翔股份信披違規(guī)的原因。其涉嫌違法違規(guī)的性質,與上市公司相比,無疑更為嚴重。

此外,上市公司獨董及律所作為獨立第三方,在履職過程中無疑也存在未勤勉盡責的問題。

股東方惡意隱瞞真相的背后,有著自身的利益考量。股東方維護自身的利益無可厚非,但維護自身利益不能成為違法違規(guī)的理由。

因此,對于吉翔股份信披違規(guī)的案例,絕不可因上市公司表達了歉意而一笑了之,而是應該根據(jù)證券法的相關規(guī)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股東方進行頂格處罰。而且,由于針對上市公司的處罰有可能損害到其他投資者利益,筆者以為,上市公司的罰款也須由相關股東方承擔。

法律底線不容挑戰(zhàn),既然違法違規(guī),就要付出代價,這亦是從嚴監(jiān)管的應有之義。

關鍵詞: 上市公司 一致行動